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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了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学院发展目标,结合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组织教学工作。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系统为院、系(部)二级管理。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培养方案是学院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方案,是学院办学定位与办学思路的集中体现,是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文件,是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基本原则,结合本专业特点制订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分学年或学期的课程进度计划,是用于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的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各专业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遵循教育规律,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学院实际、特色和优势及发展规划,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

  第九条 制定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市场需求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最低毕业学分、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和类型、学分分配、实践环节安排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其他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课程安排、学分、学时等)。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订应在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制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

  1.根据国内外教育发展形势及市场发展动向,教务处在组织各系(部)专家研讨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制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并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2.在学院颁布的原则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系(部)主持制订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经各系(部)主任签字后,提交学院审定;

  3.由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审定,学院主管领导签发后公布执行。

  制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工作应列为院级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进行管理。教务处、各相关系(部)之间应加强协调,教务处主要负责协调公共教育部分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制订工作,如公共基础课和全院通选课程的设置;各专业所属系(部)主要负责专业教育部分的制订工作,并负责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上报学院审定稿。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各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对课程计划作局部调整时(如个别课程的设置、学分分配、课程顺序调整等),可由各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由教务处协调各相关教学单位研究,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应在系主任的领导下,由教学助理(干事)对该系(部)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的延续性,当教学计划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院、系(部)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2.院、系(部)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院、系(部)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早做好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设立接待日,定期解答相关问题。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院协调一致,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2.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3.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编写,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备案。

  4.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时代要求,要体现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教学内容在注重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注重反映学科前沿的知识和理论。

  5.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课程计划和培养目标的整体优化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要注意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避免课程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和遗漏。

  6.被列为我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其教学大纲的制定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及应用能力。

  7.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性质、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要点和课时安排,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主要参考书目等。

  8.为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9.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可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作适当调整,拟对教学大纲进行增删和调整时,须报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

  10.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修订。

  11.教学大纲制定后,应由学院组织,按学院要求统一编写教学大纲合订本。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各系(部)组织课堂教学的任务是:

  1.选聘专业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写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和教案,开展教学考核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观摩、研究活动。

  3.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教学研讨例会,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探讨如何加强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等。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提高教学效益。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要有计划、有指导地进行,学生要提交实习报告与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要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科学作风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校历管理

  1.校历是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全院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各项工作时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

  2.校历应包括学期周数、总周数的分配,各教学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开学、考试时间,全院性需要调、停课的重大活动时间安排。

  3.校历制定的基本依据是指导性教学计划。

  4.校历的起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及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校历简表,在每学期末,组织各系(部)、各部门制定下一个学期的校历。

  5.校历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变动。各系(部)、各部门必须依据校历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起止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并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教学任务书管理

  1.全院每学期的教学工作任务均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下达的依据是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校历。

  2.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14周左右,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校历,组织各系(部)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并配备任课教师,填写有关教学工作计划表格,经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执行,作为排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管理

  各系(部)要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开课任务书制定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系主任批准执行。系主任应检查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执行情况,督促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排课和课表管理

  1.教务处应按照校历和批准生效的教学任务书进行排课,并在每学期放假前向全院公布下学期的课程表。

  2.课程表不得随意改动,因全院性活动必须占用教学时间时,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发调课通知。各系(部)如有特殊活动必须调课时,须经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管理

  1.考试管理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共同管理,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教务处负责公共课的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评审等组织工作;各系(部)主任负责专业课的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评审等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与试卷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学生学籍的基本状态,在院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学籍异动,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五条 教师工作管理

  教师工作管理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的完成情况,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教师工作管理主要由二级学院、各系(部)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学资源管理

  要做好教室、琴房、录音棚、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并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合理确定投入,认真做好设备维修、报废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设备、器材的充分利用。

  第二十七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系(部)应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院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九条 做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

  2.教学过程;

  3.教学辅助过程;

  4.科学化考试等;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检查。学院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教务处要组织进行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在学院发展、建设中占重要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院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要拓宽各专业口径,强化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重点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专业,发挥我院优势,办出特色。要注意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和专业平台课建设,构建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

  第三十五条 教材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视听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建设与规划工作。鼓励并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建设改革,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审、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院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践场所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利用率低下的状况,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性、基础性实践场所,做好实践场所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践场所的年度验收,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把学风建设与学院德育工作相结合。尤其要在重视考风建设,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的同时,注意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第三十八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课程表、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践场所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制度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第六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院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学院领导要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学院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一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要定期研究并讨论决定学院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七章 教学管理的研究

  第四十二条 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社会当前的发展、从教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学管理的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院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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