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从严治校,推进学院教学改革,完善学生考试规范,结合我院教学现阶段发展状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工作及有关要求
1.考试管理由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系部教学单位)负责: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公共课基础课期末考试,学生所在部门协助考务工作,其他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由二级学院、系(部)安排。
2.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院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试巡视组,负责管理、检查考试工作和处理考试的有关事务。
3.各种考试至少要在考前一周做好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和监考、巡视人员,同时应将考试安排表送教务处审批。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4.考试期间,用作考场的教室应将门打开,以便检查。
5.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不得安排任课教师担任所授课程考试的监考任务。
6.考试前,各系要组织将教室的地面、抽屉、桌面彻底清扫干净,黑板上可写“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字样。
二、命题要求及试题(卷)的管理
命题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关键。试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应通过命题,达到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和检查学生掌握、理解、运用所学知识情况的目的。要注意以下几点:
1.命题人选择
(1)不同专业、不同班级的同一课程有两位及其以上教师任教的课程考试,若课程教学大纲相同,要统一命题,由任课教师集体命题。
(2)只有一位教师任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本人命题。
2.命题的基本原则
(1)命题依据:命题必须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内容为依据,保证命题质量;
(2)试题量和覆盖面:合理控制试题量和覆盖面,试题量一般按100分钟考试时间安排,覆盖面不低于教学内容的80%;试题中难、中、易比例大致为1∶6∶3;
(3)题型要求: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题型
(4)试卷量:任课教师应同时命制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中A、B卷的试题份量及难易程度应相当,但内容有差异,试题尽量不重复,重合度不超过30%;
(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份试卷均要配备好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要求严密、准确,评分标准要求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对答题的每个环节和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考题应标明各题分值,题分依题型形式和题目难易程度而定;
(6)题意要求及编排次序:试题必须题意明确,语言简练,不生歧义。编排次序一般应先易后难,先简后难,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
(9)其他建议:各系部、教研室应建立各门课程试题库。试题库完备后可直接利用试题库组卷。
3.试题审查
(1)任课教师应将两份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交给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教研室主任应严格审查试题的数量、质量、题型、难易度以及试卷格式、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达不到要求的,教研室主任应要求命题教师重新修改。审核合格后交给系(部)主任复审。
(2)审核通过后,系(部)主任在A、B卷中任抽一套作考试用,交系(部)干事送印,另外一套备用。
4.试卷格式
(1)试卷卷面要以统一规定的格式排版。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注明考试方式(开卷或闭卷)、总页码数以及该页页码,做到文字、插图工整、清晰、无错误。如要求考生携带工具书或计算器的,请特别注明。
(2)每道试题在试卷上应留有答题位置,根据教师的要求可另附答题纸。
5.试卷的送印、装订、密封、分装等工作由课程所在院系(部)院长助理(总干事)具体负责组织,试卷印制完后应及时将试题原件存档。
6.参与命题、审题、印刷、装订、密封、分装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和职工必须严格做好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1.考试、考查科目,以教学计划设置的为准。
2.考查课程原则上应安排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也可安排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3.学生旷考科目按零分论处。
4.教师评卷结束后,课程管理单位教学干事应及时登记成绩,并将经过汇总、计算的各学期各班课程成绩统计分析表和考试总结报告上报教务处;
5.公共课教师应尽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基础课程考试成绩上交教务处,以便汇总。
6.已经登录成绩的试卷、考试质量分析表、单科考试成绩记载表、考场情况记载表等由各系(部)妥善保存,保存期一般为五年。
8.考试成绩一经上报教务处,任何人不得改动。个别特殊情况要求重新认定成绩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述,教师提出课程成绩更改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的主任和教务处共同批准。
9.各系领导要严肃认真地做好试卷的评阅工作,教务处有权随机抽查。
四、考试资格认定、缓考与补考
(一)考试资格认定
1.已注册的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按某一门课程的规定参加学习、完成有关学习任务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2.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后,能否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认定。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出勤、完成作业情况、参加课堂讨论、实验和其它与本课程有关的活动情况判定该生是否能参加考核。
4.除已批准免修外,缺课时数达本学期该课程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任课教师可以拒绝该生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教师认为有必要拒绝某学生参加考试的,须直接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且在考前通知学生本人。
(二)缓考
1.每个学生每学期所修的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考试前一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伤、病假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可在下学期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除急病和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考后办理缓考手续。
2.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
(三)补考
1.学校对于课程成绩<60的学生以及旷考的学生,原则上不设补考,即学校原则没有不及格补考、旷考补考,但校方保留学生申请补考的机会。
2.如有对已取得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补考,每科缴纳50元补考申请费,学生须在学校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考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参加学校学校组织的考试,称为缓考补考,缓考每科需缴纳缓考费50元。
4.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予以零分论处。
5.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重新学习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
6.各课程补考试题的难度、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
7.补考成绩按百分等级如实登记。
8.补考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校历统一拟定,公共课程补考由教务处负责,各专业课以及专业基础课程补考的有关考务工作(试卷印制,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监考员、评卷等工作)由该课程教学所在系(部)具体负责。有关系(部)应在该门课程开考前一周向学生公布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五、监考员职责
1.我校每位教师都有监考义务。各系(部)应提供监考人员名单,全校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监考者,应提前2-3天向系(部)说明调换理由,经所在系领导批准后由所在系及时予以调换或补充,并报教务处。
2.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守则。
六、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2.监考人员必须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
3.巡考人员应填写巡考登记表。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
201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