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收费、退费行为,健全收费、退费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收费、退费秩序,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以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民办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各项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学校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分别通过收费公示栏、学校官网等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到位。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题醒目。未经公示的项目不收费,各项代收费用,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学生及各类培训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和收费、退费的管理工作。

学校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网络中心、各二级学院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学生催交学费、住宿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学生如因调整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学生处或宿管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利于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教务处应将学生交费情况与学籍管理等工作挂钩,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而欠交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交,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

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汇转入学校对公账,或在开学时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现场交费。通过银行汇款或手机转账的同学,在开学报到期间,财务处将及时打印学费及住宿费收据分发各二级学院,由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二级学院据此对交清学费等费用的学生予以注册;学费及住宿费收据是学生交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标准


财务处收费时必须严格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于服务性项目收费公示后,一律采用学生自愿原则,不硬性规定。不得以分解收费项目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公示项目不收费。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但收取2000元学籍管理费,待复学后转入复学当年的学费,复学后的学费标准按入学当年标准执行。

留、降级学生:对于留、降级学生等延长学制以及从其他学院转入的,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均应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对于差额部分,按其所转入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该退的退,该补的补。


第四章   缓交及减免学费


新生入学报到时,迎新现场专设“绿色通道”窗口,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交费事宜;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在各二级学院新生报到现场办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老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学费的,学生本人须提供书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出缓交学费的书面申请,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到财务处备案。缓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对于缓交期过后,仍然不能交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

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减免学费的学生可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处申请减免学费,并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后交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关于学生退费


新生交费未报到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报到当天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新生在报到注册后5天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100元/天收取住宿、管理等费用后,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他全部费用。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交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六章   欠费的处理


学生凭财务处打印的交费收据注册。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凡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入党、获奖学金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对毕业离校前未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暂缓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学校各部门不得向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编号等。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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