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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学校培养各层次学生的计划,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四条 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学制为3年。

  第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一年(即4年制本科生不超出5年)。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第七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但须经学院批准。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一)在某专业上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资质认证,如: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

  (二)在某专业上已经取得国籍承认的资格认证,如:英语专业托福考试和雅思考试。

  (三) 入校前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证书。

  (四) 合作院校中考试已经通过的课程。

  (五)通过任课教师设定的免修资质考试。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包含三年级)者(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期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安排在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四)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班级、系要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通过。

  (五)每个学生就读期间至多有2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其余的作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五章 考试规定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考试规定:

  (一)无故缺课1/3者,没有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需交重修费200元,重修该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方可获得该门课的学分值。若考试不及格,则需缴纳重修费,继续修读,直至考试通过(注:学生累计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

  (二)考试不及格者:分数在50—59之间者缴纳50元补考费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获得该学分,成绩以补考为准,补考不及格者需缴纳重修费200元进行重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该学分,成绩以重修为准;低于50分者没有补考机会,需缴纳重修费200元,重修该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方可获得该门课的学分值。若重修考试不及格,则学生需缴纳重修费,继续修读,直至考试通过。

  (三)因特殊病情请假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可以申请跟下一级学生重修,无需缴纳重修费。因病请假需出示市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相关休假证明。

  (四)出勤率正常,但因病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的学生,可以办理缓考手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需缴纳缓考费50元。

  (五)出勤率正常但无故缺考、旷考者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需缴纳补考费100元。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与学分登记

  (一)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到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大于等于60分可获得相应学分;小于60分则不得学分。

  (二)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质和量两方面年的绩点评定方法。绩点评定方法如下:成绩考核及成绩登记表一般采用标准分计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登记表成绩(标准分)绩点

  90—1004.0

  80—893.0

  70—792.0

  60—691.0

  <600

  注:等级制考核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三)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课程绩点数,然后乘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以学生一定时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之和,即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3、凡是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规定的任选课的学分绩点则不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通过补考或重修所得学分其绩点为零。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或一学期结算一次。

  4、为了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所修课程其旷课、请假、缺课累计课时超过该课程1/3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不计算该课程的学分。

  5、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奖励学分

  (1)凡参加省级、全国级举办的各种大赛,获奖者,可得相应学分,具体规定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折合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5、4、3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折合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4、3、2学分。

  (2)学生取得学院认可的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可得相应学分。

  (3)学生选修与我院有校际课程选修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外校课程,所得学分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如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报院系备案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进行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8个学分、或相连两个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20学分者。

  对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8学分者,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因上述(一)—(五)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3年制专科生为4年,4年制本科生为6年)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3年制专科生为4年,4年制本科生为6年)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最长在校年限(4年制本科生为6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